为提高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根据教育部《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是指测试人员采用规范的技术、方式和方法,组织学生参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所确定的测试项目及有关内容的实际测评,重点监测学生的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身体素质和运动能力等方面情况及其变化趋势。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全日制普通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以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此为基础开展的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工作。
二、工作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强化体育课程和课外锻炼为基础,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为依据,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开展面向全体学生的体质健康测试,逐步建立健全包括学校测试上报、部门逐级审查、随机抽查复核、动态分析预测、信息反馈公示、评价结果应用等相关制度和管理措施在内的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体系。
(一)实行全体学生测试制度。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每学年开展覆盖本校各年级全体学生的体质健康测试工作,根据学校规模及测试数据上报时间节点要求,合理安排测试工作,并纳入学校体育工作年度计划。因病或残疾学生可以申请准予暂缓或免于体质健康测试。
(二)建立上报数据审查制度。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测试数据(含学生基本情况、单项指标分值、测试成绩、评定等级以及实施测试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人员等信息)进行汇总整理,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方法,上报至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系统设置的用户管理权限,逐级对测试上报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经核准后确认提交。
(三)完善数据抽查复核制度。省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在各地、各高校上报测试数据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学校类型、学生性别、年级学段、区域布局等因素,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学校作为考查样本,进行测试工作和测试数据的现场抽查复核,并将现场抽查测试数据与学校上报测试数据进行一致性比对、综合分析和反馈各地。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要求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抽查复核工作机制。
(四)建立体质健康研判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每年的数据测试情况,动态把握学生体质健康变化趋势,深度查找影响因素,科学预测变动走向,开展体质健康预警,以强化体育课程和课外锻炼为基础,深化体育课程改革,完善学生体质健康改善措施,提高学校体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科学决策水平。
(五)实行监测结果公示制度。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按年级、班级、性别等不同类别在校内公布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总体结果,中小学校将有关情况向学生家长通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基本情况。学校和各地在公示体质健康信息时不得泄露学生个体的信息和侵犯其个人隐私。
三、工作程序
(一)制定监测方案。各地各校按照省、市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及时研究制定监测工作实施细则,确保监测工作的科学性、时效性。
(二)做好各项准备。按照监测项目、监测标准和监测规模,安排监测人员,做好监测人员技术培训,并做好测试场所、测试器材、数据采集、表格填写等各项准备工作。要制定相应的安全工作应急预案,确保测试学生的安全。
(三)开展现场监测。按照监测工作方案和要求,科学安排测试工作人员和测试项目顺序,形成衔接顺畅、高效便捷的测试工作流程。项目测试、数据采集与记录等要有专人负责,并在测试工作记录上签字。
(四)做好工作总结。在按要求完成测试工作后,各学校要对测试工作进行总结,对测试结果进行分析,并形成书面材料逐级上报。
四、结果应用
学校要制作《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规范记录每一名学生的体质健康测试成绩及其评定等级。小学将体质健康测试情况列入学生成长记录或素质报告书,初中以上学校列入学生档案,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考试的重要指标和内容。高等学校要将体质健康测试情况作为学生评优评先、毕业考核或者升学的重要依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生体质健康状况作为评价学校教育质量和地方教育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五、保障机制
(一)落实监测经费。各地各校要加大经费投入,将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教育行政部门专项经费预算,不断改善所辖学校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的环境、设备、场地等条件,确保监测评价工作正常开展。
(二)开展人员培训。各地各校要组织开展监测评价人员技术培训,使参加测试的工作人员了解测试工作的内容、方法、标准、程序等,提高测试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三)加强安全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妥善处理雾霾、阴雨、冰雪等恶劣天气或特殊自然条件下的测试工作。加强医务监督,合理安排测试前、测试中和测试后的医疗防护和质量保障措施。加强学生运动安全教育,依法处置测试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证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工作的健康、安全和有序开展。
(四)设立监督平台。省教育厅设立国家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工作监督电话和相关网络信息平台,接收社会咨询和反映情况。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和公布监督电话,学校设立和公布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家长联络、学生咨询。支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有条件的学校设立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研究或服务机构。
(五)强化问责机制。将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纳入教育现代化指标体系及我省各级政府教育督导评估内容,并作为对各级各类学校进行评优、表彰的基本依据。每年对积极开展监测评价工作并成绩显著的单位以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能开展正常测试工作,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